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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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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发〔2009〕3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16生效日期:2009-10-01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2009年9月1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则》是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的行为准则。市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则》,并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规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市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执行《规则》情况尤其是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则》,发生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不作为或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则》对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应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土地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重大决策,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程建设等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的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以及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评估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禁止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依法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等重要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八章 实行问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体问责的情形按《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执行。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程序按照《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议题,会前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提交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必须向会议书面提供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并作主题汇报。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主要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文件。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应加快信息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㈠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㈡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㈢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㈣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㈤向省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应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新余,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余外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5日印发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余府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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