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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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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3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农村水环境质量尚未根本改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较严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依靠科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着力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快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解决,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环境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和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100%。
——农村区域性的突出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比率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全面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化肥施用强度降低5%,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量提高30%,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75%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300平方公里;完成万里清水河道整治25000公里,其中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长度占80%以上。
——村庄绿化实施率达到80%以上。
——75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深入推进“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采取农村自建饮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等办法,全面解决全省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调查,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实施水源涵养、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生态河道、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垃圾、畜禽养殖排泄物及“农家乐”旅游等污染的监管,严格限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加快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应急预案,加强水源安全预警和防范,防止水源污染事件发生。
(二)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加快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从源头控制农村地区污染。加大工业污染减排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鼓励和引导农村中小企业进工业园区集中生产、集中治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企业“上山下乡”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低、劣、散”企业,要坚决关停。2009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向农村延伸。
(三)继续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到2010年,全省所有中心镇、生态敏感区乡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村庄,要通过管网延伸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但经济较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庄和新建的集中农居点,要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可以采用生物技术、沼气工程等适宜技术进行治理。到2010年,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平原地区加快推广“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远离县城的平原村庄,可以连片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偏远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或封场,禁止农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保洁市场化服务。到2012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五)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生态畜牧业养殖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要求,根据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沼气化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积极探索推广清洁养殖和微生物发酵床等新型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环保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到2012年,新建或改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1200个,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100个,基本完成存栏3万羽以上家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六)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功能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积极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大力推广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养殖模式。切实加强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围网等水产养殖和珍珠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特种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到2012年,完成100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无公害产品达到1000个以上。
(七)大力推进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引导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作物专用肥和缓释肥。到2012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500万亩,商品有机肥产量达到150万吨。积极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着力培育统防统治、代防代治的新型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植保技术到位率;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非化学防治技术;实行报废农药瓶(袋)、农用废弃薄膜等统一收集。到2012年,全省“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实施面积达1200万亩。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到2012年,全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数达到4600个,创建省级以上有机食品基地30个,创建高效生态林业和森林食品基地500个以上。
(八)着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体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田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及农产品产地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用途;对可能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要实施监控;对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矿废弃场地等区域要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到2012年,全省建设百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全面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成100个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
(九)深入开展河沟池塘整治。按照“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结合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实施重要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和主要平原河网的农村河沟池塘整治。建立完善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农村河道生态治理、护岸技术,加快恢复农村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格执行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制度,严禁随意填埋河沟池塘水域或改变水域用途。到2012年,农村河沟池塘基本得到整治,农村河沟池塘水面面积基本保持稳定,平原河网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07年下降15%以上。
(十)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示范创建。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和“农家乐”等活动的监管,严格控制人为生态破坏。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重点防护林建设,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实现村庄周边和住宅四旁的绿化美化。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维护农村河流、渠系、池塘以及农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和修复功能。积极实施已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加强“三沿五区”坟墓治理。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控制农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加强农村新能源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农副产品废弃物、畜禽养殖排泄物、秸秆等的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到2012年,创建绿化示范村2000个;创建绿色矿山200座以上,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5%以上;行政村生态葬法覆盖率达到8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和各行政村,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完成时限,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民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牵头制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以奖促治”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办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抓好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牵头抓好镇(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牵头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河沟池塘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农业部门牵头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林业部门牵头抓好村庄绿化、生态公益林和重点防护林建设;宣传、发改、经信、科技、民政、交通运输、卫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抓紧编制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以奖促治”政策,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生态村镇建设、环境污染重点村庄整治等项目的资金支持。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等经济政策,加大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五)注重科技支撑。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污染土壤修复、绿化苗木选育等技术的研发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农村环保产业。建立完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推广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农村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农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要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增强村民自治自律意识,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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