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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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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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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05-21生效日期:1900-01-01

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1999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机关补助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达本法第四条规定者,受补助者于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时,应受该机关监督。?
  前项采购关于本法及本细则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由本法第四条所定监督机关为之。
  第三条 本法第四条所定补助金额,于二以上机关补助法人或团体办理同一采购者,以其补助总金额计算之。补助总金额达本法第四条规定者,受补助者应通知各补助机关,并由各补助机关共同或指定代表机关办理监督。?
  本法第四条所称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包括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奖助、捐助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动支机关经费办理之采购。?
  本法第四条之采购,其受理申诉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为受理补助机关自行办理采购之申诉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其有第一项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机关或所占补助金额比率最高者认定之。?
  第四条 机关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其委托属劳务采购。?
  代办采购之法人、团体与其受雇人及关系企业,不得为该采购之投标厂商或分包厂商。?
  第五条 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上级机关,于公营事业或公立学校为其所隶属之政府机关。
  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办理采购无上级机关者,在中央为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与五院及院属各一级机关;在地方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议会。?
  第六条 机关办理采购,其属巨额采购、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或小额采购,按招标标的之预算金额于招标前依下列原则认定之:?
  一、采分批办理采购者,依全部批数之预算总额认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采复数决标者,依全部项目或数量之预算总额认定之。
但项目之标的不同者,依个别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之。?
  三、招标文件含有选购或后续扩充项目者,应将预估选购或扩充项目所需金额计入。?
  四、采购项目之预算案尚未经立法程序者,应将预估需用金额计入。?
  五、采单价决标者,依预估采购所需金额认定之。?
  六、租期不确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认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条甄选投资厂商者,以预估厂商兴建、营运所需金额认定之。?
  第七条 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招标,应于等标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检送采购预算资料、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前项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之期限,于流标、废标或取消招标重行招标时,得予缩短;其依前项规定应检送之文件,得免重复检送。?
  第八条 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决标,其决标不与开标、比价或议价合并办理者,应于预定决标日三日前,检送审标结果,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前项决标与开标、比价或议价合并办理者,应于决标前当场确认审标结果,并列入纪录。?
  第九条 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验收,应于预定验收日五日前,检送结算表及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结算表及相关文件并入结算验收证明书编送时,得免另行填送。?
  第十条 财物之验收,其有分批交货、因紧急需要必须立即使用或因逐一开箱或装配完成方知其数量,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确有困难者,得视个案实际情形,事先叙明理由,函请上级机关同意后自行办理,并于全部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结算表及相关文件汇总报请上级机关备查。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或验收,上级机关得斟酌其金额、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形,决定应否派员监办。其未派员监办者,应事先通知机关自行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监办,指于机关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或验收时,监视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之程序。?
  监办人员对采购不符合本法规定程序而提出意见,办理采购之主持人或主验人如不接受,应纳入纪录,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之。?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会同监办之有关单位,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定之。?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四条所定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所分别办理者。?
  机关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法定预算书已标示分批办理者,得免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机关首长,其范围如下:?
  一、招标机关之机关首长。?
  二、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补助依本法第四条办理采购者,为补助机关之机关首长及受补助之法人或团体之负责人。?
  三、依本法第五条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者,为委托机关之机关首长及受托法人或团体之负责人。?
  四、依本法第四十条洽由其他机关代办采购者,为洽办机关及代办机关之机关首长。?
  第十五条 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应申报财产之采购之承办、监办人员,其范围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第十六条所称请托或关说,指不循法定程序,对采购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于招标前,对预定办理之采购事项,提出请求。?
  二、于招标后,对招标文件内容或审标、决标结果,要求变更。?
  三、于履约及验收期间 ,对契约内容或查验、验收结果,要求变更。?
  第十七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称作成纪录者,得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为之,附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其以书面请托或关说者,亦同。?
  第十八条 机关依本法对厂商所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得以口头、传真或其他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办理。?
  前项口头通知,必要时得作成纪录。?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机关办理限制性招标,邀请二家以上厂商比价,有二家厂商投标者,即得比价;仅有一家厂商投标者,得当场改为议价办理。?
  第二十条 机关办理选择性投标,其预先办理资格审查所建立之合格厂商名单,有效期逾一年者,应逐年公告办理资格审查,并检讨修正既有合格厂商名单。?
  前项名单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于办理资格审查之公告载明不再公告办理资格审查者,于有效期内得免逐年公告。但机关仍应逐年检讨修正该名单。?
  机关于合格厂商名单有效期内发现名单内之厂商有不符合原定资格条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该厂商提出说明。厂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说明者,机关应将其自合格厂商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 机关为特定个案办理选择性招标,应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合格厂商名单者,于办理采购时,得择下列方式之一为之,并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之文件中载明。其有每次邀请厂商家数之限制者,亦应载明。
  一、个别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二、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三、依办理厂商资格审查文件所标示之邀请顺序,依序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四、以抽签方式择定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无厂商投标,指公告或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提出资格文件。但有厂商异议或申诉在处理中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专属权利,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电路布局权、营业秘密或其他已立法保护之智慧财产权。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供应之标的,包括工程、财物或劳务;所称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质办理者,指以契约要求厂商进行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以获得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并得包括测试品质或功能所为之限量生产或供应。但不包括商业目的或回收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成本所为之大量生产或供应。?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计金额占原主契约金额之比率。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所称残障机构,其认定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有关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办理采购,属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之部分,其预估金额达采购金额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别办理采购确有重大困难之虞,必须与其他部分合并采购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采限制性招标。?
  第二十四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依标准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称同等品,指经机关审查认定,其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并规定应于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厂商应于投标文件内叙明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查。?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未规定应于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得标厂商得于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约规定向机关提出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得于招标公告中一并公开之预算金额,为该采购得用以支付得标厂商契约价金之预算金额。预算案尚未经立法程序者,为预估需用金额。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得于招标公告中一并公开之预计金额,为该采购之预估决标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公告日,指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日;邀标日,指发出通知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之日。?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等标期内持续于机关门首公告,属选择性招标者,应自办理资格审查之公告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为之。?
  门首公告应于机关门首张贴公告处所为之;机关门首无张贴公告处所者,得以其他开放厂商阅览之处所代之。?
  门首公告之内容,适用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之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书面密封,指将投标文件置于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内,并以浆糊、胶水、胶带、钉书针、绳索或其他类似材料封装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应标示厂商名称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邮所在地,机关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指定之场所,不得以邮政信箱为唯一场所。?
  第三十条 机关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允许厂商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递送投标文件者,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所传输之资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厂商之名称、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码或电子资料传输位址。?
  二、投标标的之名称及数量。?
  三、标价。?
  四、叙明接受招标文件所有规定。?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传输之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应于规定期限前递送正式文件,指书面密封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期限前以邮递寄出,并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截止期限后之一定期间内送达。前项正式文件与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递送之内容应一致;其有异时,以前者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所称非契约必要之点,包括下列事项:?
  一、原招标文件已标示得更改之项目。?
  二、不列入标价评比之选购项目。?
  三、参考性质之事项。?
  四、其他于契约成立无影响之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同一投标厂商就同一采购之投标,以一标为限。其有违反者,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开标前发现者,所投之标应不予开标。?
  二、开标后发现者,所投之标应不予接受。?
  属同一公司之二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与其分公司就同一采购分别投标者,视同违反前项规定。投标厂商之负责人相同者,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机关依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厂商公开说明或公开征求厂商提供招标文件之参考资料者,应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或公开于主管机关之资讯网路。?
  第三十五条 底价于决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开。但应通知得标厂商:?
  一、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采购。?
  二、以转售或供制造成品以供转售之采购,其底价涉及商业机密者。?
  三、采用复数决标方式,尚有相关之未决标部分。但于相关部分决标后,应予公开。?
  四、其他经上级机关认定者。?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应符合之资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标文件已允许以分包厂商之资格代之者为限。?
  前项分包厂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标厂商于得标后不得变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变更者,以具有不低于原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资格,并经机关同意者为限。?
  第三十七条 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投标文件附经公证或认证之资格文件中文译本,其中文译本之内容有误者,以原文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办理采购,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于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理之采购。?
  二、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于依该招标文件办理之采购。?
  三、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四、因履行机关契约而知悉其他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资讯之厂商,于使用该等资讯有利于该厂商得标之采购。?
  五、提供专案管理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于无利益冲突或无不公平竞争之虞,经机关同意者,得不适用于后续办理之采购。?
  第三十九条 前条第一项规定,于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之:?
  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为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理采购之独家制造或供应厂商,且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
  二、代机关开发完成新产品并据以代拟制造该产品招标文件之厂商,于依该招标文件办理之采购。?
  三、招标文件系由二家以上厂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别代拟完成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四十条 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身分、能力或资格者,厂商不得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但书规定之银行或保险公司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保险单代之。?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称不得参与投标,不包括作为投标厂商之分包厂商。
  第四十二条 机关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采购,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上级机关,为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但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得洽请代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代行其上级机关之职权。?
  二、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为洽办机关之单位。但代办机关有类似单位者,洽办机关得一并洽请代办。?
  三、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以代办机关为招标机关。?
  四、洽办机关及代办机关分属中央及地方机关者,依洽办机关之属性认定该采购系属中央或地方机关办理之采购。?
  五、洽办机关得行使之职权或应办理之事项,得由代办机关代为行使或办理。?
  机关依本法第五条规定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准用前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得请求释疑之期限,至少应有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选择性招标预先办理资格审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请求释疑期限,亦同。?
机关释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标日或资格审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办理分段开标,得规定资格、规格及价格分段投标分段开标或一次投标分段开标。但仅就资格投标者,以选择性招标为限。
  前项分段开标之顺序,得依资格、规格、价格之顺序开标,或将资格与规格或规格与价格合并开标。?
机关办理分段投标,未通过前一阶段审标之投标厂商,不得参加后续阶段之投标;办理一次投标分段开标,其已投标未开标之部分,原封发还。?
  分段投标之第一阶段投标厂商家数已达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之规定者,后续阶段之开标,得不受该厂商家数之限制。?
  采一次投标分段开标者,厂商应将各段开标用之投标文件分别密封。?
  第四十五条 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订定采购评选项目之比率,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额计算比率者,招标文件所定评选项目之标价金额占总标价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评分计算比率者,招标文件所定评选项目之分数占各项目满分合计总分数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者,应依各该厂商标价排序,自最低标价起,依次洽减一次,以最先减至外国厂商标价以下者决标。?
  前项国内厂商标价有二家以上相同者,应同时洽减一次,优先决标予减至外国厂商标价以下之最低标。?
  第四十七条 同一采购不得同时适用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三章 决 标?
  第四十八条 本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开标,指依招标文件标示之时间及地点开启厂商投标文件之标封,宣布投标厂商之名称或代号、家数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之事项。有标价者,并宣布之。?
  前项开标,应允许投标厂商之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但机关得限制出席人数。限制性招标之比价,其开标适用前二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之开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文件得免标示开标之时间及地点:?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选择性招标之资格审查,供建立合格厂商名单。?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分段开标,后续阶段开标之时间及地点无法预先标示。?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标程序及内容应予保密。?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办理之采购。?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二款之情形,后续阶段开标之时间及地点,由机关另行通知前一阶段合格厂商。?
  第五十条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二、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关办理开标时应制作纪录,记载下列事项,由办理开标人员会同签认;有监办开标人员者,亦应会同签认:?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招标标的之名称及数量摘要。?
  三、投标厂商名称。?
  四、有标价者,各投标厂商之标价。?
  五、开标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项。?
  流标时应制作纪录,其记载事项,准用前项规定,并应记载流标原因。?
  第五十二条 机关订定底价,得基于技术、品质、功能、履约地、商业条款、评分或使用效益等差异,订定不同之底价。?
  第五十三条 机关订定底价,应由规划、设计、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预估金额及其分析后,由承办采购单位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但重复性采购或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迳行签报核定。?
  第五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分段开标者,其底价应于第一阶段开标前定之。?
  限制性招标之比价,其底价应于办理比价之开标前定之。?
  限制性招标之议价,订定底价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
  依本法第四十九条采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其底价应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定之。?
  第五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指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有三家以上厂商投标,且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于招标机关或其指定之场所。?
  二、无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先报上级机关核准者,指第二次招标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之限制。?
  废标后依原招标文件重行招标者,准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第二次招标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关办理公开招标,因投标厂商家数未满三家而流标者,得发还投标文件。厂商要求发还者,机关不得拒绝。?
  机关于开标后因故废标,厂商要求发还投标文件者,机关得保留其中一份,其余发还,或仅保留影本。采分段开标者,尚未开标之部分应予发还。?
  第五十八条 机关依本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决标或解除契约,其原系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低标决标者,得以原决标价依决标前各投标厂商标价之顺序,自标价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未得标厂商减至该决标价后决标。?
  前项规定,于厂商得标后放弃得标、拒不签约、拒缴保证金或拒提供担保致撤销决标或解除契约者,得准用之。?
  第五十九条 机关发现厂商投标文件所标示之分包厂商,于截止投标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属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之厂商者,应不决标予该投标厂商。?
  厂商投标文件所标示之分包厂商,于投标后至决标前方属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之厂商者,得依原标价以其他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分包厂商代之,并通知机关。?
  机关于决标前发现厂商有前项情形者,应通知厂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应不决标予该厂商。?
  第六十条 机关审查厂商投标文件,发现其内容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或书写错误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标厂商提出说明,以确认其正确之内容。?
  前项文件内明显打字或书写错误,与标价无关,机关得允许厂商补正。?
  第六十一条 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审查厂商投标文件之结果通知各该厂商者,应于决标或废标日起十日内为之。?
  第六十二条 机关采最低标决标者,二家以上厂商标价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其比减价格次数已达本法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规定之三次限制者,迳行抽签决定之。?
  前项标价相同,其比减价格次数未达三次限制者,应由该等厂商再行比减价格一次,以低价者决标。比减后之标价仍相同者,抽签决定之。?
  第六十三条 机关采最低标决标,厂商之标价依招标文件规定之计算方式,有依投标标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维修费用等之差异,就标价予以加价或减价以定标价之高低序位者,以加价或减价后之标价决定最低标。?
  第六十四条 投标厂商之标价币别,依招标文件规定在二种以上者,由机关择其中一种或以新台币折算总价,以定标序及计算是否超过底价。?
  前项折算总价,依办理决标前一办公日台湾银行外汇交易收盘即期卖出汇率折算之。?
  第六十五条 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采用复数决标方式者,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招标文件订明得由厂商分项报价之项目,或依不同数量报价之项目及数量之上、下限。
  二、订有底价之采购,其底价依项目或数量分别订定。?
  三、押标金、保证金及其他担保得依项目或数量分别缴纳。?
  四、得分项报价者,分项决标;得依不同数量报价者,依标价及可决标之数量依序决标,并得有不同之决标价。?
  五、分项决标者,得分项签约及验收;依不同数量决标者,得分别签约及验收。?
  第六十六条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指不同厂商所供应之工程、财物或劳务,于技术、品质、功能、效益、特性或商业条款等,有差异者。?
  第六十七条 机关办理决标,合于决标原则之厂商无需减价或已完成减价或综合评选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标厂商到场。?
  第六十八条 机关办理决标时应制作纪录,记载下列事项,由办理决标人员会同签认;有监办决标人员或有得标厂商代表参加者,亦应会同签认:?
  一、 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决标标的之名称及数量摘要。?
  三、审标结果。
  四、得标厂商名称。
  五、决标金额。
 ?六、决标日期。?
  七、有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或综合评选者,其过程。?
  八、超底价决标者,超底价之金额、比率及必须决标之紧急情事。?
  九、所依据之决标原则。
  十、有尚未解决之异议或申诉事件者,其处理情形。?
  废标时应制作纪录,其记载事项,准用前项规定,并应记载废标原因。?
  第六十九条 机关办理减价或比减价格结果在底价以内时,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条总标价或部分标价偏低之情形者外,应即宣布决标。?
  第七十条 机关于第一次比减价格前,应宣布最低标厂商减价结果;第二次以后比减价格前,应宣布前一次比减价格之最低标价。?
  机关限制厂商比减价格或综合评选之次数为一次或二次者,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或于比减价格或采行协商措施前通知参加比减价格或协商之厂商。?
  参加比减价格或协商之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机关得不通知其参加下一次之比减价格或协商:?
  一、未能减至机关所宣布之前一次减价或比减价格之最低标价。?
  二、依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视同放弃。?
  第七十一条 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拟决标之最低标价超过底价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得先保留决标,并应叙明理由连同底价、减价经过及报价比较表或开标纪录等相关资料,报请上级机关核准。?
前项决标,上级机关派员监办者,得由监办人员于授权范围内当场予以核准,或由监办人员签报核准之。?
  第七十二条 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减价及比减价格,参与之厂商应书明减价后之标价。?
  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仅有一家或采议价方式办理采购,厂商标价超过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经洽减结果,厂商书面表示减至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或照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再减若干数额者,机关应予接受。?
  第七十三条 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仅有一家或采议价方式办理,须限制减价次数者,应先通知厂商。?
  前项减价结果,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超过底价而不逾预算数额需决标,或第五十四条逾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或预算金额应予废标之规定。?
  第七十四条 决标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办理者,除小额采购外,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就对于采购标的之价格具有专门知识之机关职员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前项评审委员会之成立时机,准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关底价之订定时机。?
  第一项评审委员会,机关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条成立之评选委员会代之。?
  第七十五条 决标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办理且设有评审委员会者,应先审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低标价后,再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之金额。但标价合理者,评审委员会得不提出建议之金额。?
  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之金额,机关依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减价或比减价格结果在建议之金额以内时,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条总标价或部分标价偏低之情形外,应即宣布决标。?
  第一项建议之金额,于决标前应予保密,决标后除有第三十五条之情形者外,应予公开。第七十六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审标,包括评选及洽个别厂商协商。?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应保密之内容,决标后应即解密。但有继续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适用范围,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行协商措施前之采购作业。?
  第七十七条 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行协商措施时,参与协商之厂商依据协商结果重行递送之投标文件,其有与协商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项目者,该项目应不予评选,并以重行递送前之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机关采行协商措施,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列出协商厂商之待协商项目,并指明其优点、缺点、错误或疏漏之外。?
  二、拟具协商程序。?
  三、参与协商人数之限制。?
  四、慎选协商场所。?
  五、执行保密措施。
  六、与厂商个别进行协商。?
  七、不得将协商厂商投标文件内容、优缺点及评分,透露于其他厂商。?
  八、协商应作成纪录。?
  第七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八条所称总标价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订有底价之采购,厂商之总标价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订底价之采购,厂商之总标价经评审或评选委员会认为偏低者。?
  三、未订底价且未设置评审委员会或评选委员会之采购,厂商之总标价低于预算金额或预估需用金额之百分之七十者。预算案尚未经立法程序者,以预估需用金额计算之。?
  第八十条 本法第五十八条所称部分标价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该部分标价有对应之底价项目可供比较,该部分标价低于相同部分项目底价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厂商之部分标价经评审或评选委员会认为偏低者。?
  三、厂商之部分标价低于其他机关最近办理相同采购决标价之百分之七十者。?
  四、厂商之部分标价低于可供参考之一般价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第八十一条 厂商投标文件内记载金额之文字与号码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不适用于因正当商业行为所为之给付。?
  第八十三条 厂商依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视同放弃说明、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更改原报内容或重新报价,其不影响该厂商成为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者,仍得以该厂商为决标对象。?
  依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视同放弃而未决标予该厂商者,仍应发还押标金。?
  第八十四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所称特殊情形,指以转售或供制造成品以供转售之采购,其决标金额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情形。?
  本法第六十一条所称决标后一定期间,为自决标日起三十日。?
  第一项决标金额涉及商业机密者,机关得不将决标金额纳入决标结果之公告及对各投标厂商之书面通知。?
  依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将决标结果之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或仅刊登一部分者,机关仍应将完整之决标资料,依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定期汇送主管机关。?
  第八十五条 机关依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将决标结果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者,其通知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决标标的之名称及数量摘要。?
  三、得标厂商名称。?
  四、决标金额。?五、决标日期。?
  无法决标者,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无法决标之理由。?
  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决标资料,机关应利用电脑搜集程式传送至主管机关指定之电脑资料库。?
  决标结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于一定期间内将决标金额传送至主管机关指定之电脑资料库者,得免再行传送。?
第四章 履 约 管 理?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所称主要部分,指招标文件标示为主要部分或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第八十八条 机关办理财物或劳务采购,应于招标文件中明定厂商履行财物或劳务契约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不得转包之规定者,机关得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或没收保证金,并得要求损害赔偿。?
  第八十九条 机关得视需要于招标文件中订明得标厂商应将专业部分或达一定数量或金额之分包情形送机关备查。?第五章 验 收?
  第九十条 下列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一、公用事业依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物或劳务。?
  二、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者。?
  三、小额采购。
 ?四、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
  五、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相关品质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四款情形于各批或全部验收完成后,应将各批或全部验收结果汇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
  第九十一条 机关办理验收人员之分工如下:?
  一、主验人员:主持验收程序,抽查验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决定不符时之处置。?
  二、会验人员:会同抽查验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会同决定不符时之处置。但采购事项单纯者得免之。?
  三、协验人员:协助办理验收有关作业。但采购事项单纯者得免之。?
  会验人员,为接管或使用机关(单位)人员。?
  协验人员,为设计、监造、承办采购单位人员或机关委托之专业人员或机构人员。?
  法令或契约载有验收时应办理丈量、检验或试验之方法、程序或标准者,应依其规定办理。
  有监验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验收程序。?
  第九十二条 厂商应于工程预定竣工日前或竣工当日,将竣工日期书面通知监造单位及机关。机关应即会同监造单位及厂商,依据契约、图说或货样核对竣工之项目及数量,以确定是否竣工。?
  工程竣工后有初验程序者,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监造单位应于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图表、工程结算明细表及契约规定之其他资料,送请机关审核。机关应于收受全部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初验,并作成初验纪录。?
  财物或劳务采购有初验程序者,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九十三条 采购之验收,有初验程序者,初验合格后,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机关应于二十日内办理验收,并作成验收纪录。?
  第九十四条 采购之验收,无初验程序者,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机关应于接获厂商通知备验或可得验收之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办理验收,并作成验收纪录。?
  第九十五条 前三条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第九十六条 机关办理验收或部分验收时应制作纪录,记载下列事项,由办理验收人员会同签认。有监验人员或有得标厂商代表参加者,亦应会同签认:?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验收标的之名称及数量。
  三、厂商名称。
  四、履约期限。
  五、完成履约日期。六、验收日期。?
  七、验收结果。?
  八、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十七条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换货,厂商于期限内完成者,机关应再行办理验收。?
  前项限期,契约未规定者,由主验人定之。?
  第九十八条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办理部分验收,其所支付之部分价金,以支付该部分验收项目者为限,并得视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机关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办理减价收受,其减价计算方式,依契约规定。契约未规定者,得就不符项目,依契约价金、市价、额外费用、所受损害或惩罚性违约金等,计算减价金额。?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采购,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减损灭失之虞者,应先就该部分办理验收或分段查验供验收之用,并得就该部分支付价金及起算保固期间。 第一百条 验收人对工程或财物隐蔽部分拆验或化验者,其拆除、修复或化验费用之负担,依契约规定。契约未规定者,拆验或化验结果与契约规定不符,该费用由厂商负担;与规定相符者,该费用由机关负担。?
  第一百零一条 工程或财物采购之验收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机关应于验收完毕后十五日内填具,并经主验及监验人员分别签认。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规定,于劳务验收准用之。?第六章 异议及申诉?
  第一百零二条 厂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应以中文书面载明下列事项,由厂商签名或盖章,提出于招标机关。其附有外文资料者,应就异议有关之部分备具中文译本。但招标机关得视需要通知其检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译本:?
  一、厂商之名称、地址、电话及负责人之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电话及住所或居所。?
  三、异议之事实及理由。?四、受理异议之机关。?五、年、月、日。?
  前项厂商在我国无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在我国有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代理人为之。?
异议不合前二项规定者,招标机关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补正者,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处理异议,得通知提出异议之厂商到指定场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计算,其经机关通知及公告者,厂商接获通知之日与机关公告之日不同时,以日期在后者起算。?
  第一百零五条 异议逾越法定期间者,得不予受理,并通知提出异议之厂商。但招标机关仍得评估其事由,于认其异议有理由者,并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或暂停采购程序之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厂商依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向招标机关请求偿付其准备投标、异议及申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其有争议者,得循民事程序解决。?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九十八条所称国内员工总人数,以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所称履约期间,自订约日起至厂商完成履约事项之日止;所称残障人士,其认定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有关身心障碍者之规定;所称原住民,其认定依原住民身分认定标准之规定。?
  依本法第九十八条计算得标厂商于履约期间应雇用之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之人数时,以整数为计算标准,未达整数部分不予计入。?
  第一百零八条 得标厂商雇用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之人数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者,其应缴纳代金之金额,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资除以三十计。?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依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甄选投资兴建、营运之厂商,其系以厂商承诺给付机关价金之最高者为决标原则者,得于招标文件规定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下列厂商为得标厂商:?
  一、订有底价者,在底价以上之最高标厂商。?
  二、未订底价者,标价合理之最高标厂商。?
  三、以最有利标决标者,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所评定之最有利标厂商。
  四、采用复数决标者,合于最高标或最有利标之竞标精神者。?
  第一百十条 厂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六款之情形,经判决无罪确定者,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得参加投标及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第一百十一条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款所称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于巨额工程采购,指履约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以上;于其他采购,指履约进度落后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三款所称弱势团体人士,指身心障碍者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一百十三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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