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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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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9〕8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7生效日期:1900-01-0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09〕84号)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基础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至1.5倍(包括1.5倍)之间。

  三、认定条件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四、认定部门及程序

  (一)认定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住宅、公安、交通、地税、工商、发展改革和物价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二)认定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年1次,认定时间为10月份。

  1.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证明材料。

  2.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对初审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复审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和入户抽查,复审合格的给予审批,不合格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30日内完成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情况报送市民政局低保管理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各区、县(市)要参照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管理制度。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按年度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2.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关于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的制度,可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各区、县(市)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住宅、公安、交通、地税、工商、发展改革和物价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追回骗取资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3.对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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