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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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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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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告〔2010〕11号

颁布部门:海关总署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0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总署公告〔201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对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tif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tiff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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