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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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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水发[2010]245号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4生效日期:2010-05-24

<p><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工法是以水运建设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p> <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p> <p>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p> <p>  第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p> <p><strong>第二章 水运工程工法的分类</strong> </p> <p>  第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维护类6个类别。</p> <p>  第七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br />   一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br />   二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br />   二级工法经改进、提高、完善后,可申报一级工法。@@</p> <p><strong>第三章 申报条件</strong> </p> <p>  第八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p> <p>  第九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p> <p>  第十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评定为水运工程企业工法,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 <p><strong>第四章 申报要求</strong> </p> <p>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p> <p>  第十二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p> <p>  第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p> <p>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br />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br />   (二)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br />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br />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br />   (五)申报项目的施工录像资料(5分钟);<br />   (六)其他证明材料。</p> <p>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p> <p>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p> <p>  第十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p> <p></p> <p><strong>第五章 评审工作</strong> </p> <p>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评审专家须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p> <p>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br />   (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汇总,进行符合性初审,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定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br />   (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当年的水运工程工法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一般不少于5人)。<br />   (三)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该工法的等级。<br />   (四)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观看水运工程工法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br />   (五)评审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br />   (六)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家评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br />   (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提交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包括工法完成单位及个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p> <p>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公布,并对获得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证书制作和颁发的具体工作。</p> <p>  第二十一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组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获取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名,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p> <p><strong>第六章 成果管理</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奖励。</p> <p>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作为施工企业申报资质的必要条件,有效期限为五年。</p> <p>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参加其他与工法评选有关的活动时须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p> <p>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工法进行宣传、推广,不定期组织水运工程工法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水平。</p> <p>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推广应用水运工程工法,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水运工程工法数据库,编辑出版水运工程工法汇编。</p> <p>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水运工程工法评审结果,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同时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进行通报,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p> <p><strong>第七章 附则</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p> <p>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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