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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劳动人事部关于静电复印机操作人员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静电复印机操作人员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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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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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劳人护局【1987】34号

颁布部门:劳人护局【1987】34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浙江省劳动人事厅:<br /> 你省浙劳人护【87】133号来文收悉.在我国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已二十四年了,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不仅起不到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作用,反而就劳动条件的改善,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不是个好制度.为今后该制度进行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目前,不应再扩大一九六三年七个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的工种范围.同意你省的意见,对静电复印机操作人员可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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