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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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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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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51号

颁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1-01-14生效日期:2011-01-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该标准草案曾于2009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反馈意见和国家环保工作的需要对该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李晓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院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581
      传真:(010)8491957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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