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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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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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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10]15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05-21生效日期:2010-0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0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适当考虑在重点地区建设省级、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示范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0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2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10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见表1-1),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环境监测站。

  7.重点考虑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范围包括《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方案》(环办〔2009〕149号)确定的承担单位,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包括石家庄、唐山等9个城市)12家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配齐基本监测设备,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目标要求。其中,监测点位站房不具备区域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需求的,可申请新建、改造监测点位站房补助。

  (三)运行保障项目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测算编制。

  (四)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包括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核安全监督站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站新建及功能拓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转型(二期)、减排与生态保护遥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等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各相关中央级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2010年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2010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围绕今年污染减排重点工作,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0年5月24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杜会杰 董毅漫

  联系电话:(010)66556142、8800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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