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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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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会〔2009〕66号

颁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9-09-29生效日期:2009-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09年8月以来,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
  (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
  (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
  (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
  (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
  (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其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
  (五)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将重金属企业检查作为当前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要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
 
  (二)结合污染源普查情况、环保专项行动“两高一资”及涉铅、砷行业整治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的检查、巡查、督查、后督察工作。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加强对城镇污水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布查办结果,及时化解污染纠纷。要积极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给予司法帮助。
 
  (六)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应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
 
  五、其他事项
 
  各地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国务院九部门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电子邮箱:jcjc@12369.gov.cn
 
  附件:   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doc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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