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23日被《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为逐步削减含氢氯氟烃生产和使用,防止盲目新、改、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装置造成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现就新、改、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附件一所列的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溶剂、化工助剂等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包括其同分异构体)生产设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核批准上述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用做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必须向我部提交其原料用途证明材料以及产品不用做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的书面承诺;经我部核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的环保部门应将获得批准的项目报我部备案。
目前使用含氢氯氟烃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和用途(见附件二)。
三、已建成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需要进行异址建设或改造的,不得增加生产能力。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核实其生产能力,在确认没有增加生产能力后,企业方可重新生产。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将确认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违反以上规定建设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装置,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受控的含氢氯氟烃(HCFCs)物质名单
2.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及用途
附件一:受控的含氢氯氟烃(HCFCs)物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