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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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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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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07)179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7-05-25生效日期:2007-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普遍反映:移出地环保部门发出商请函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复函所需时间一般都在20个工作日以上,环保部门难以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工作。

  为保证环境执法行为的合法和高效,2007年3月28日,我局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办理时限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解释。

  2007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回复了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现将《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07〕25号)

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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