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列入《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 关 总 署
环 境 保 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