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41号
为评价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二、《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三、《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五、《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六、《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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