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商改字〔2007〕8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8-16生效日期:2007-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规范“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可以在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流动回收车、说明书、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使用“标识”。未被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标识”。 

  二、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组合及使用方式详见附件,推荐使用首选组合。“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三、标识的使用管理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商务部对验收合格的集散市场颁发带有标识的牌匾,牌匾的制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编号。 

  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须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所有“标识”。原有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同地区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 46-2022)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