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你厅反映的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NPK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已经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擅自开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