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的要求,按照各省2000-2003年3月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的数量,结合消毒产品评审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质量以及兼顾地区分布的原则,现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军事医学科学院消毒检测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需要卫生部评审的消毒产品中新增脊髓灰质炎疫苗病毒灭活试验和黑曲霉菌杀灭效果2个试验的检验工作。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负责需要卫生部评审的消毒产品中新增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的检验工作。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