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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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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03-04-23生效日期:2003-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

  三、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为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工作,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表见附件),请各地认真组织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填好的调查表寄至我司公卫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联系人:袁伯华 电话:68792399

  传真:68792400

  附件:职业病诊断人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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