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0年4月21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针对省内3月份先后发生2起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落实小煤矿停工停产责任、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出了严格、有力的规定。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一二日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等文件,对全省煤矿采取了集中停产整顿和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致使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屡禁不止。今年3月份以来相继发生了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电缆着火事故和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为严厉打击和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小煤矿停工停产责任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党政一并问责。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一并问责、一并追究。
(二)严格两级包矿责任。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实行集团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两级包矿;对地方国有煤矿实行省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两级包矿;对乡镇煤矿实行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两级包矿。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和骨干煤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参加包矿。
(三)严格干部驻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为驻矿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驻矿干部的工资、补贴等费用由煤矿所在地政府负担。驻矿干部必须24小时全天候驻矿监控,每班向当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煤矿维修作业时,驻矿干部必须同步入井、跟班监督。
二、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按省政府规定应停工停产的煤矿,必须真正做到停工停产整顿。在未完成兼并重组并按规定程序检查验收批准前擅自恢复生产和施工的,按违法违规生产予以严厉打击。
(二)严格联合监管监控。各级党委、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能源、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工商、电力、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两到位”(包矿领导、驻矿人员)、“五控制”(控制主提升系统、控制通风排水供电负荷、控制每班入井人数、控制火工品供给、控制矿灯发放)要求,加强停产整顿矿井现场管控,确保小煤矿停工停产到位。
(三)严格举报核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按照“谁许可、谁核查”原则,落实核查责任。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证照颁发的部门,对举报情况要及时依法核查处理。一经核实,由煤矿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对首位举报人员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四)严格查处“三超”和“三违”行为。各类生产、基建和技改矿井要严格执行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凡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做到重患必停。
三、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严格煤矿安全督查。省、市、县三级要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重点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履行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等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并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责任领导责令停职,对省属煤炭企业派驻该矿的包矿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责令停职:
1?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未按批准的技改方案组织施工、边生产边技改的;
3?违法违规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止生产或施工、不执行重患必停规定的煤矿,对包矿领导、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令停职。
(四)兼并重组期间,擅自向停产整顿煤矿征缴税收、提供火工用品、超保安负荷供电的,对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责令停职。
(五)正常生产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实施停产整顿的,对煤矿企业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