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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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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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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应急〔2007〕3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7-02-15生效日期:2007-02-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建设高素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按照《国务院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监管总局培训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层次、分类别制定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培养专业教师队伍,开展培训工作。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围绕“一案三制”建设,针对受训对象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工作,着眼于增强危机意识,着眼于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水平,着眼于提高科学决策和事故处置能力。

  ——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增强现有基地应急培训功能,创新培训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

  ——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积极性,规范培训考评制度,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培训工作秩序。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类培训教材和不同形式的培训课程。通过培训,使受训对象的应急知识得到拓展,增强危机感,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形成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理论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为核心,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和事故预防能力为重点,以提高企业各类人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为基本内容的培训课程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实际需要为导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格局;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基地功能和考核评价方法,实现培训管理制度化,保障培训工作质量;对专业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对区域和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一次全面培训,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得到提高。

  三、培训内容和要求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掌握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安全培训计划,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开展对本地区领导干部的培训。

  (二)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中心)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对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指导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利用不同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工作人员综合业务的培训,提高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组织协调、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力争受训率达到100%。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重点是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掌握事故隐患辨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方法,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课程中增加应急管理的内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由国家应急指挥中心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培训。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由中央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中央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受训率达到100%。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有重点地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发生的特点,熟练掌握事故隐患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能,提高在不同情况下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国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队、中队指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救援队伍其他指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救援队指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复训率要达到100%。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培训和教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熟悉企业应急预案,熟练掌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增强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意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自救和互救的能力。社会公众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了解事故危害、避险、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应急预案要求,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的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公众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事故处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统筹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涉及面广,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制定和开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大纲和教材。国家应急指挥中心结合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科学规划各类人员培训课程,明确培训内容和标准。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分别组织编写适应不同类别人员需要和不同岗位工作要求的培训教材,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体系。

  (三)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和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手段,依托大专院校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借鉴国内外现代教育培训理论与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交流研讨、案例分析、应急演练、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学习的自主性、参与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应急管理培训经验和技术,积极创造条件、开拓渠道,加强同国(境)外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培训合作与交流。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有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依托,重点培养一支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通培训业务、热爱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教学骨干队伍。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定一批兼职教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师资库。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用技术与学术交流,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师资水平。

  (五)统筹安排使用培训经费。由国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的培训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应急管理培训经费预算执行,并做到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作为重要培训项目之一,在现有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增加培训投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六)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结合当前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际,确定培训质量考评方法,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国家应急指挥中心要从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的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培训师资的选聘、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效果的评估等环节加强对培训机构应急管理培训质量的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企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推进本实施意见的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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