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是,各地区在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划分不清和安全许可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
(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五、对不予颁发(或者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六、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延期、变更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通过粘夹附页载明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在附页上要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公章。
七、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前的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档案,并及时公告、通报、上报情况。
八、要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档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