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9月1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承担,国家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负责对企业申报化学品安全登记表及危险性数据填报单进行分类、审查和建档,并指导各省(区、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二、各省(区、市)的办公室是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尚未成立办公室的省(区、市)应尽快成立办公室。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范围是指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所列各类危险化学品。
四、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和170号公约的要求,依据GB 16483-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填报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及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并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分类后向办公室申报登记注册。
五、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和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通过登记注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建立企业和区域性化学品事故应急防御体系和信息系统。
六、国家中心要做好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各项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各级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做到“廉政好、服务好、态度好”,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