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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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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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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8〕海油安字第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1988-01-23生效日期:1988-01-23

备注:本法规已2010年8月11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1988年1月23日 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88〕海油安字第3号文颁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物探船作业认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探船在开始实施地球物理勘探作业(下称物探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报物探船作业认可。承包者应不迟于开始物探作业前的十五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一格式的申报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承包者在申报物探船作业认可时,应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1.有关船舶证书及其它证书登记表(见附件二);

  2.震源系统的有关证书、文件和资料:

  1)震源系统的说明书,包括震源类型及其相应的工作气压、工作温度、各类震源的拖曳方式等;

  2)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的试压合格证件,包括:高压储气罐、高压气管线,蒸汽发生器、过热器、高温蒸汽管线,氧气罐、易燃易爆气体罐;

  3)震源的拖曳钢缆、绞车检验合格证件;

  4)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办法及看管、使用制度等书面说明和资料。

  3.电缆绞车的检验合格证件;

  4.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或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

  5.物探船经理,地震仪器工程师,物探船船长,物探船定位、导航工程师和/或主操作员,震源机械师和/或主操作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

  6.安全手册;

  7.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的有关物探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二、应备查的证件:

  1.船员及物探作业人员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2.无线电报务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登船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后,向承包者颁发物探船作业认可通知。

  第五条物探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的物探作业未完成而需延期时,承包者应在不迟于有效期满前十天,按本办法附件三的格式向安全办公室申报物探船延期作业认可。

  物探船延期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物探船延期作业认可通知期满后仍需继续作业时,承包者应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报物探船作业认可。物探船作业认可通知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在物探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承包者应保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验和备查的证书、文件的有效性。

  当物探船及物探作业发生变更时,承包者应于再次物探作业前十天,向安全办公室报告相应发生的事项和报送相应变更的证书、文件和资料。这些变更包括:?

  1.震源系统的主要设备和装置,安全监测、报警系统,消防、救生设备及通讯设备的变更;

  2.物探作业合同、作业者、作业海区,物探合同规定的物探作业的起止时间的变更;

  3.物探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的变更;

  4.物探船经理、船长、地震仪器工程师及震源机械师的变更;

  5.其它对物探船及物探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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