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旨在确定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下称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的经理、监督人员、稳性压载人员、井控作业人员及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历、条件和证书、证件。
第三条 本要求涉及的人员范围?
3.1稳性压载人员,系指负责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技术人员;
3.2井控作业人员,系指《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中第2.6.2.1~2.6.2.7款所规定的人员,包括:钻井平台经理、正副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和水下器具师、钻井队长(带班)、司钻、付司钻、井架工及第3.4.1~3.4.3款所规定的人员,包括:生产设施的责任经理和试油工程师、作业领班、高级修井工和高级试油工;
3.3钻井平台、生产设施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系指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要求第二条、第三条涉及的人员,均应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5.?3款的要求,经过“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的安全培训及“直升机遇难水中求生”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生产设施经理、采油监督,除应具备本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证书、证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书、证件:
5.1“井控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5.2“平台经理、监督人员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5.3“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或生产设施经理、采油监督岗位技术标准”考试合格证书。
5.4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
第六条 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生产设施经理、采油监督,除应具备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证书、证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历要求:
6.1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应具备钻井、机械、泥浆等专业知识的钻井专业工程师水平和七年以上的海上钻井实践经验。
6.2生产设施经理、采油监督,应具备采油工程、储运、化工等专业知识的采油专业工程师水平和七年以上海上采油实践经验。
第七条 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技术人员除应具备本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证书、证件外,还应经过有关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持有“稳性压载师岗位技术标准”考试合格证书,并应具有四年以上海上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作业实践经验。
第八条 井控作业人员除应具备本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证书、证件外,还应具备经能源部认可或在国外合法注册或经外国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学习、必要时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学习。
第九条 属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取得与国家规定相适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生产设施专职安全人员除应具备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证书、证件外,还应取得“专职安全员岗位技术标准”考试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海上采油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外方人员具备的在国外合法注册或外国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资历证书、证件均应符合本要求相应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上的安全第一负责人由作业者确定后报安全办公室备案。安全第一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2.1贯彻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12.2组织实施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2.3组织、落实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4按作业者指令安排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各岗、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演习;
12.5负责应急事故的处置;
12.6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任何避免危险、保护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及人员安全的措施;
12.7安全第一负责人因故暂时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委派能胜任的人代行其职责;若时间较长应报陆岸基地尽快下达正式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第十四条本要求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