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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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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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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1988-06-15生效日期:1988-06-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9月1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 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作业者应不迟于投产前的四十五天,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请生产设施作业许可。

  第三条 作业者在申请生产设施作业许可时,应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一格式的申请书,同时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01.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见附件二);

  02.生产设施的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03.油(气)生产、处理系统,注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专业设备合格证书;

  04.防喷装置和紧急自动停产系统,包括:井上、井下安全阀,修井防喷器装置等的合格证书;

  05.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装置、排放装置及防护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06.浮式生产储油轮的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07.单点系泊的锚、锚链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08.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09.主电站和应急电站设备的合格证书;

  10.油(气)生产和集输管线的检验和试压报告;

  11.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消防、救生岗位部署表;

  1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

  13.安全手册;

  14.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的有关生产设施采油(气)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15.固定式采油平台经理、操作长(采油工程师)、维修长(机械师)、电器师、仪表师或浮式生产储油轮船长、轮机长等生产设施主要管理、操作人员的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件。

  二.应备查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01.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线电报务员及采油(气)作业主操作工的合格证件;

  02.生产设施作业人员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第四条 在作业者提交的生产设施作业许可申请书被接受后的二十天内,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将与作业者商定实施检查的具体事宜。

  需要对生产设施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及有关要求,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将在检查前通知作业者,作业者应按要求做好受检准备。

  经验证和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后, 安全办公室将向作业者颁发“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经验证和现场检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时,安全办公室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处理意见通知作业者。

  第五条 “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作业者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油(气)作业时,应不迟于“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本办法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请作业许可。“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 在“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作业者应保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验和备查的证书和文件的有效性。遇有下列情况时,作业者应向安全办公室及时报告相应发生的事项并报送备案材料:

  01.在采油(气)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安全应急计划所列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02.更换或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03.改换作业者;

  04.改动安全应急计划;

  05.更换平台经理或操作长(采油工程师)或浮式储油轮船长;

  06.中断采油(气)作业十天以上或终止采油(气)作业;

  07.其它应报告的事项和应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颁发生产作业许可证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申请书

  附件二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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