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SY 5854-93《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
本标准是对SY 5854-93的修改,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对修改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额定工作压力由18.1MPa提高至21MPa,额定工作温度由357℃提高至370℃,见第一章;
----给出了发生器的具体定义,见1.3;
----增加了燃烧器设计火焰长度、锥角两个指标,撤消了“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见3.7;
----对噪声要求引用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撤销了“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条款,见3.8;
----3.12是对本标准1993年版的4.11的修改,增加“底车”两字予以明确范围;
----增加“受压元件焊接要求”对发生器制造的焊接工艺、焊工资格、焊接设备、焊接质量检查、焊缝返修、热处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对受压元件予以明确;
----对安装监督检验和总体验收提出明确要求,见5.2、5.3、5.6、5.7、5.8、5.9;
----对发生器修理或改造方案提出明确要求,见7.3;
----6.4是对本标准1993年版的7.5~7.9进行了具体细化;
----10.1.3是对本标准1993年版的6.1.3的修改,并增加“按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标准”;
----10.1.5是对本标准1993年版的6.1.5的修改,并增加“最大不超过10%”;
----对水质提出了具体要求,见6.10~6.13。
本标准与SY 5854-93相比,在适用范围和一些具体要求上有较大变化,第一章对本标准设计范围明确了要求,对重要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使其在资格、职责加以表述时条理更清楚。本标准还增加了1.3“发生器定义”等,同时本标准还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具体细化,使本标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质量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文洋、朱凤亭、冯元、张福长、吴岑、高立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5854-93。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稠油热采专用湿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报废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1MPa,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370℃。移动式发生器除底车部分外均应执行本标准。
1.3湿蒸汽发生器是指其本体和与其同在一个撬装平台连为一体的受压元件且划定在以下范围内:
a)柱塞泵出口第一道环焊缝。
b)蒸汽出口单流阀后第一个截止阀外侧焊缝,排放阀外侧焊缝。
c)蒸汽雾化管道一次减压阀前进口第一道环焊缝。
d)燃气管道主燃气电动阀后(一级)第一道焊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字,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SY 0027 稠油集输及注蒸汽系统设计规范
SY/T 0441 油田注汽锅炉制造安装技术规范
SY/T 0538 管式加热炉规范
SY 6024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操作规程
SY/T 6086 热力采油蒸汽发生器运行技术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3 设计
3.1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
3.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热力计算书,各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等。
3.3发生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应盖有设计资格印章和审核印章,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有效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3.4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5发生器操作间建于地震裂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J 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3.6辐射段至少应设置一个人孔和观火孔。
3.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长度、锥角符合相关要求,便于拆装。
3.8发生器操作间的噪声应符合GBZ 1的规定。
3.9发生器吊装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T 3811有关规定。
3.10发生器上使用的弯头不应使用冲压和对接焊制。
3.11发生器应设置远距离切断燃料供给的装置。
3.12车载发生器的底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技术、制造、检验、运输的规定。
4 制造
4.1发生器制造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等条件,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证书或认可,经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油田销售市场。
4.2发生器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4.3发生器使用的材料、焊接、质量检验、水压试验等符合SY/T 0441的规定,以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4.4发生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纸(至少应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位图,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c.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d.热力计算书;
e.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f.发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
g.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h.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i.受压元件重大设计资料;
j.运行程序。
4.5发生器制造单位应在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a.发生器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额定工作压力,MPa;
e.额定工作温度,℃;
f.外形尺寸;
g.总重量;
h.制造单位名称;
i.制造日期;
j.监检标志。
5安装
5.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应经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工作。
5.2发生器的安装应有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报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才可开工。
5.3发生器安装施工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具、检测设备情况;
b.施工方案编制的依据;
c.工程总量及分项工程明细目录;
d.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及安全保证条款;
e.施工质量保证要点及检查要求。
5.4 发生器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5.5发生器的安装应依据设计图纸、SY/T 0441及本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安装过程如有变动应征得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同意。
5.6水压试验前,专业检验单位应作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5.7专业检验单位在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湿蒸汽发生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8发生器监督检验合格后应进行总体验收,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专业检验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9安装验收时,安装单位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料:
a)安装申请审批单;
b)发生器出厂资料;
c)设备清单及缺损或修复配件记录;
d)基础检查记录;
e)主题及附属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f)水压试验记录;
g)仪表调校记录;
h)安装竣工图纸;
i)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j)试运行记录;
k)其他有关资料。
6 使用管理
6.1发生器操作间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并留有安全疏散通道;
b)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c)地面应平整且防止积水;
d)固定式操作间外墙或屋顶应设有泄压面积(如天窗、玻璃窗、薄墙等),泄压处不得临近值班室、化验室、油气系统;
e)承重梁、柱等构件应符合SY/T 0441的要求;
f)发生器操作地点,对流段、辐射段进(处)口、压力表、流量计、温度计等仪表以及受压元件经修理操作台前,操作平台台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g)操作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发生器运行时不得将门关死,出入口保证畅通无障碍;
h)发生器操作间还应符合SY 0027的要求。
6.2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油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3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人不应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6.4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使用前至少应作下列检查:
a)工艺管路上阀门时否在恰当位置;
b)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校验;
c)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d)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e)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f)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已进行校验;
g)辅机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6.5启动
6.5.1启动前应检查以下内容:
a)水汽系统:
1)检查柱塞泵进出口阀门是否打开;
2)检查个压力表、压力开关、差压变送器阀门是否打开。
b)燃料系统:
1)检查燃油系统各阀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2)检查供气主阀门是否打开,主气管路控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3)检查总电源、柱塞泵、鼓风机、空压机、电加热器、控制盘开关是否正常合闸送电;
4)检查控制盘控制开关位置是否处于启动状态。
6.5.2按操作程序启动附属设备
6.5.3新安装或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6.5.4发生器启动时应有两个人配合,应做到谁启动谁盘泵。
6.5.5发生器点火时对流段吹灰平台及周围不应有人。
6.6运行
6.6.1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6.6.2发生器运行时应按从空压机、柱塞泵、空气干燥器、控制盘、鼓风机、换热器、对流段、到水处理设备的顺序进行巡回检查。
6.6.3其他运行指标应符合SY/T 6086的规定。
6.7停止运行
6.7.1发生器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及时调整,不得急剧下降。
6.7.2冬季停止运行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6.7.3发生器运行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a.给水系统失效不能向发生器正常供水;
b.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c.主控仪表或安全阀失效;
d.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e.钢构架、绝热层脱落烧损;
f.其它影响发生器安全运行的情况。
6.7.4发生器长期停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对有可能函湿气的系统进行吹扫,投入干燥剂。
b.对燃油系统进行置换。
c.仪表要防止风雨侵袭。
d.断开电源总开关。
6.8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内容按SY 6024执行。
6.9检修人员进入发生器内部应符合8.5的规定。
6.10使用单位应做好给水水质管理工作,发生器运行时给水品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给水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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