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统一延长已发放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持有的2002年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许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该排污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排污许可证换发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另行通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