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已于2012年2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废止,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2000年1月6日
附件: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