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全省生产建设、居民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简称《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
二、本《通告》所指管道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
三、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防洪和航道通畅的养护疏浚作业。
六、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七、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后开工或者后批准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对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建设工程一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八、对违反《管道保护法》规定、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