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已废止)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29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7-11-07生效日期:2007-12-1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8月13日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道路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多发地段的整治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提出意见; 
  (四)指导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协调指导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机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机动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负责指导。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进行检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为营运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建立技术档案,按规定淘汰不适合从事客运服务的营运车辆。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并在每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档案信息,及时公布机动车违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因下列因素危及交通安全,导致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交通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毁损后未及时更新、修复; 
  (二)道路出现坍塌、水毁或者严重的坑槽、隆起等损毁未及时修复; 
  (三)对事故多发地段、重点路段未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措施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及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