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0月30日被《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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