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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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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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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质[2004]21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4-12-01生效日期:2004-1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5月13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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