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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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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2]3406号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12-10-30生效日期:2012-10-30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30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基金以担保人身份依法为能够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融资活动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二)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四)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六)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 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三条  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预算所确定的各类有偿使用比例和担保限额内,开展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活动应涵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评审、项目决策以及法律文件签署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基金审核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提供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综合考虑有偿使用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的质量和政策合规性、项目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经营能力、有偿资金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为项目遴选及风险监控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风险管理制度,从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等角度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采用谨慎的风险评价标准评价项目风险,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基金管理中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外聘的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风险管理专家,与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风险管理和有偿使用业务的人员共同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独立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技术和经济
评价工作。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 7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 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基金审核理事会对报送文件存在疑义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独立做出判断、调查和评价。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的费用由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列支。必要时,中介机构或专家可依据调查和评价结果独立撰写报告提交基金审核理事会,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 7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体系,使有偿使用活动资金在可控的风险程度内高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一) 制定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各类有偿使用方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并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有偿使用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 设立专门的风险内控机构,独立行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职能,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 健全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强化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理念,明晰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基金有偿使用活动采用双岗管理模式,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以确保基金有偿使用活动有序进行;  
  (四) 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式,全面评估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有偿使用活动的安全; 
  (五) 采用稳健的资金运作模式,按照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管理要求,完善有偿使用资金配置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期限和投入进度,并对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 
  (六) 建立有效的项目监控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偿使用项目的合规性、资金风险状况、项目相关方的管理能力及项目运行绩效等进行评价。必要时,基金管理中心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项目的财务、法律事务、内部控制、技术、风险等内容开展独立评价; 
  (七) 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对重大突发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采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 4 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上年度的基金有偿使用情况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有偿使用活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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