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