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文件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环境保护部
统 计 局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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