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