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怀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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