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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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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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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91)环监字第262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1-06-24生效日期:1991-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怀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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