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消防咨询和消防检测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从业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人员要增强消防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从业技能,依法依规执业,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
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要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设计、施工和监理相关文件上签字,依法对参与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从业企业的监管
(三)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消防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消防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中,按规定严格审查应取得消防培训证书的人员情况;凡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企业,不予批准相关资质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消防设计、施工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要将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行政处罚记录、火灾事故记录及有关违法行为等不良信息纳入审核范畴;对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有多次消防行政处罚或重大火灾事故记录等消防不良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加强企业动态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企业资质达标情况的动态监管;对不达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撤回资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咨询、消防检测等单位从业资质的监督检查,会同发证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强化联合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制定联合执法年度计划,重点检查审图公司审查质量,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消防施工质量和消防安全状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专项检查,切实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六)规范建设工程程序和质量监管。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等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图管理,严格审查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
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和验收标准的设计和施工,不予通过审批或验收。
(七)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防火安全、临时消防设施配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施工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八)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备案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且能体现管理效能的规定、标准,协商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消防行为公告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消防行为公告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运用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消防行为公告管理制度,共享审批和日常监管信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企业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火灾事故责任、监督抽查问题通报等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维护更新。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上海消防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相关行政许可和消防违法处罚等公开信息。
(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共同建立消防从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将企业资质、业绩、奖惩等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共享;并利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在项目招标和从业企业差别化管理中使用评价结果,以树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导向。
五、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切实加强专业培训和考核。
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有关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施工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各类危险源识别、突发事故处置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对需持证上岗的人员,要强化实际管理和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对其他重要岗位试点开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等特种作业人员,要结合岗位做好操作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熟悉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研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设计、审图、消防咨询、消防检测等行业中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探索建立建设工程独立社会消防安全员(师)制度,推进建设工程消防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中,增加消防专业的内容。
(十二)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整体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各类政务和监管信息,通过“上海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涉嫌违法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进行核查;对确实存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