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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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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应急〔2013〕5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4-28生效日期:2013-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提升矿山救援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必要性

  矿山救援培训是安全生产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部分地区和单位也存在着对矿山救援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等优质资源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矿山救援能力的提升。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167起,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尤其是今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1·2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致使死亡人数由初期的2人扩大至12人,充分暴露出矿山救援培训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建设高素质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矿山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要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以全面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战术水平、矿山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技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应急指挥能力为重点,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用两年时间对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矿山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全面进行一次培训。

  三、培训范围及组织方式

  (一)培训范围和学时。全国428支专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2.6万人),矿山企业兼职救护队指战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以及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和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他人员不少于20学时。

  (二)组织方式。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中央企业总部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矿山救护队中队以上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和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师资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开滦、大同、鹤岗、淮南、平顶山、芙蓉、靖远)试点开展矿山救护队中队以上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复训工作。

  专(兼)职矿山救护队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省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按照《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企业应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有关“三项岗位”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充实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其他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由矿山企业救护队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培训。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人员要在执法培训中充实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培训。中队以上指挥员培训,要在常规培训的基础上,着重进行国内外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分析、矿山救护军事化管理及训练方法、矿山典型事故情景演练、国内外矿山救援新装备与新技术、矿山救护信息化技术、国外矿山救援管理体系及动态、救援经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等内容的培训。

  中队以上指挥员复训,要在常规复训的基础上着重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救援决策指挥技能及典型案例分析、国内外矿山救援新装备与新技术、矿山救护队建设及管理新理念、矿山救护装备及救援技术实训演练等内容的培训。

  救护队其他人员的培(复)训内容,由各省(区、市)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确定。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培(复)训的内容,参照专职矿山救护队员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矿山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参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AQ/T9008-2012),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和情景演练为重点,突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要求执行。其他矿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知识为重点,突出培养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矿山其他从业人员要着重学习应急自救常识,重点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培训。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AQ/T9008-2012)为指导,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为重点,突出应急指挥能力的培养。其他相关人员培训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为基础,突出培养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培训。矿山救援师资要熟练掌握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培(复)训主要内容以及适合矿山救援培训特点的教学技能,突出矿山救援教学能力的培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矿山救援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目标管理计划,进一步加大力度,保证如期完成培训任务。

  (二)切实落实企业培训责任。有关企业要把应急救援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培训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应急培训机制,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三级教育和全员培训中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建立健全应急培训档案。

  (三)严格培训管理。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培训对象需求、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学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培训效果反馈等环节,加强对培训承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高标准完成培训任务。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要求落实教考分离,加强监督检查,并规范应急救援培训证书管理。应急指挥中心随机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四)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矿山救援培训工作要由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承办。要依托高校、科研、企业和矿山救护队,建设一支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通培训业务的专兼职教学骨干队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师资水平。

  (五)发挥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辐射引领作用。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工作的指导,在积极组织开展新配备大型装备的操作训练、熟练掌握新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实现人机有机结合、尽早形成救援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人才、装备优势和培训功能,带动矿山应急培训和救援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请各省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报送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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