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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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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统计〔2010〕16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0-08-18生效日期:2010-08-18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04〕7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应急救援管理处(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朱国强;电话:0571-87053085

  省局值班手机:13588711788

  事故信息传真:87053040;邮箱:sgxx@zjsafety.gov.cn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04〕7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落实值班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一)一般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书面传真或使用电子邮件报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快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书面传真或使用电子邮件报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书面传真或使用电子邮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六条 使用书面传真报告或电子邮件报告事故信息时,应进行电话确认。

  第七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八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报告单位应当依照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一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二)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伤25-50人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三)一般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6-9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以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3-5人的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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