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就本市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协调力度。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聚焦社会生活噪声矛盾突出的场所,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落实好社会生活噪声监管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市民宣传、普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增强市民对遵守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自警、自律意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热、供电等公建配套设施排放噪声的,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严格把关,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噪声;既有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排放噪声造成扰民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未达标的,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街镇和相关部门协调设施所有权人进行治理,环保部门配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五、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中明示小区公用设施、配套商业用房及小区毗邻建筑物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内容,并适时在本市房屋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关条款内容。
六、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对社区居民住宅小区出现的噪声污染纠纷,及时调处社区噪声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