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废止)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16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1994-12-20生效日期:1994-12-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3年7月18日被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现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12月20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 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 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 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 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 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 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 由。

  第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 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 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吊销。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 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擅自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施行 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已废止)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