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东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科学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市外威胁我市森林资源发生的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园区)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快速响应,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3)以人为本,安全扑救。把保障人员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
(4)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坚持不懈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思想准备,完善通讯网络,健全指挥体系,建立完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民兵应急分队。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东莞军分区、东莞武警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市林业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团市委、市电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2.1.2 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镇街(园区)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莞解放军、东莞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扑火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市林业局: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多发区域的监测、预警;负责开展灾害评估、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电视台森林防火宣传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及时报道有关森林防火动态,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3)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案件侦查等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地方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资金。
(7)市交通局:负责及时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到位。
(8)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地方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9)东莞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以及商请驻莞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0)东莞武警支队:负责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协调、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状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13)市电信局:负责通讯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火场通讯服务。
(14)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和抢险救助工作。
2.2 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扑火救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2.2.1 组成
指挥:市林业局局长或副局长。
副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当地镇街(园区)或单位分管领导。
总值班主任: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林政科、森林公安分局、计财科、营林科、绿委办、信息科、人事监察科、保护办。
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现场督导组、宣传报道组、医疗救护组。
2.2.2 职责
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镇街(园区)或单位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状况。协调组织扑救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协调交通、公安、公安消防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以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位,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组: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以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市森林公安分局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进行火灾损失评估。
(4)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相关镇街(园区)、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事发地在扑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5)宣传报道组:按照各级政府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森林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新闻宣传。
(6)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及灾后防疫等工作。
3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军队驻地、重要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或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3.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
(4)威胁居民区、原始次生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危险性较大。
(5)周边城市大面积火场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3.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火势向周边城市区域蔓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3.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危险性较小。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市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东莞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时,气象部门通过东莞广播电视台和中国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林火监测
通过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山顶了望台和巡山护林人员及时了解林火热点变化情况,及时检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火灾发生时,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派出工作人员以及护林员密切侦察、监视火场周围动态,为扑火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 信息报告
4.5.1发生较大等级以下森林火灾,事发镇街(园区)和有关单位必须在山火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立即派人核实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5.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事发镇街(园区)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 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即四级响应(Ⅳ级);三级响应(III级);二级响应(Ⅱ级)和一级响应(Ⅰ级)。
5.1.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Ⅳ级响应:市林业局防火办负责人、当地镇街(园区)或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领导迅速赶往现场,组织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扑救。
5.1.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III级响应:市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当地镇街(园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消防队、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进行扑救。
5.1.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启动Ⅱ级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林业局、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当地镇街(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市属八支专业扑火队以及周边镇街(园区)的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进行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部署及职责,全力提供应急支持;并视火势情况商请东莞军分区、东莞武警支队提供支援。
5.1.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启动Ⅰ级响应:市有关领导亲临火灾现场指挥抗灾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当地镇街(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市属八支专业扑火队以及周边镇街(园区)的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进行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林业局、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情况,并商请解放军驻莞部队、周边城市森林防火力量提供支援或向省林业局报请提供相应支援。
6 工作程序
6.1 值班和接警
市防火办值班员接警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要详细弄清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势、当地天气、扑救行动、扑救措施等情况,认真做好记录,编写《森林火情快讯》,提出处置建议,由防火办主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汇报,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指挥长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6.2确定响应等级并快速处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对策,并确定响应等级。属Ⅳ级响应的,由镇街(园区)或单位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并进行处置。属Ⅲ级或Ⅲ级以上响应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处置。处置程序是:
(1)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属地镇街(园区)或单位主管领导、各支打火队伍的负责人,成立前线指挥部,研究制订扑火工作方案,并具体负责前线扑火工作的统一指挥。
(2)调集扑火力量。根据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和危险程度,调集属地镇街(园区)的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治安队等力量作为第一梯队;调集市属八支专业扑火队(200人)作为第二梯队予以增援;必要时,商请东莞军分区、东莞武警支队、解放军驻莞部队及周边城市森林扑火队伍等力量予以支援。
(3)快速出击,科学扑火。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清除;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等多种方法,做到“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加强火场清理和看守。明火基本扑灭后,当地扑火队伍一定要留守现场,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清理,消灭所有冒烟暗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要沿火场周边开设隔离带,防止山火再次蔓延。一般情况下,留守人员看守火场要达到24小时,当晚扑灭的森林火灾,原则上要看守到第二天下午。
6.1.3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1.4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1.5应急通信
各镇街(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无线电通信网络,建立无线电话,配备足够的对讲机,保证辖区通讯信号全覆盖。当地通信部门要加强林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通信畅通。
6.1.6后勤保障。各有关镇街(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足够扑火物资,确保前线扑火人员得到有效补给。
6.1.7火案调查与损失评估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市森林公安分局成立火案调查组,调查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查清事故原因、肇事者和责任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6.1.8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具体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办理。
6.1.9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由市林业局提出具体建议,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省防火办。
7 后期处置
7.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镇街(园区)或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7.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以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出通信保障。
8.2扑火力量保障
市林业局要加强市属八支专业扑火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各镇街(园区)要建立30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并加强培训,保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8.3 扑火物资保障
各镇街(园区)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 医疗卫生保障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镇街(园区)或单位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根据需要,市交通运输局紧急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确保扑火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到位。
8.6 资金保障
各地要优先保障扑火救灾所需资金。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财政局要紧急拨付扑火救灾所需资金,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7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等情况,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8.8 培训演练
各地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员、半专业扑火队员、治安队员、林区群众参加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预案管理
市林业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