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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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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3〕5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9-02生效日期:2013-09-0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其配套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化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中的化工企业;

  2、使用数量(由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达到或超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 第9号)中确定的数量标准;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二、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条件,已投入生产的企业,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37条的规定处罚。

  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014年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五、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非许可类企业安全评价备案

  化工、医药行业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认真排查和辨识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化工、医药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的文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2.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3.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4.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5.化工、医药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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