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精神,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审批事项,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经2013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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