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委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需要挂牌的事项、决定挂牌督办、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跟踪督办督促整改、核销挂牌督办。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部门督办或交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要进行督办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需要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要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市交委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或者市政府安委会、交通运输部安委会交办需要由市交委牵头挂牌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市交委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市交委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委属行业管理机构或委属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监管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督促整改的。
第八条 市交委挂牌督办工作,由相关处室核实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有关调查材料,报委领导批准,以委安办的名义制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由提出的处室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跟踪督办督促整改和建议是否予以核销。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上级单位、部门责成挂牌督办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
(五)其他途径发现或获悉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三)督办事项;
(四)督办期限;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挂牌督办单位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责令限期纠正、限期查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或停业整改安全隐患;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或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并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期限;
(四)整改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被挂牌督办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经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核销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挂牌督办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挂牌督办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书;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事项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在挂牌督办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委属行业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市交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