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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事故发生,以死岂能“谢”罪?
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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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zhaopeng99
2016-3-10 16:58
赞同,当事人虽非正常死亡,但事故原因及其他责任一定还要落实,哪有以命抵命的道理?其实个人感觉这种人是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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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h
2016-2-5 17:21
没有什么违法行为是人民币摆不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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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冢
2016-1-7 13:58
为什么?5why分析啊,源头不控制,漏洞会更大,坏人多了,坏办法也就多了,就成了所谓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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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5523392
2016-1-4 15:54
执法最难的就是最后一公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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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982517
2016-1-4 14:27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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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香茗坊
2016-1-4 11:52
分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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