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就离职后患职业病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2013-5-6 10:30 - EHS最新资讯
安某认为自己的患病是由于在建筑公司进行电焊工作造成的,应属于职业病,安某拿出一份入职前的体检报告和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向建筑公司索赔。而建筑公司辩称,双方早已解除劳动关系,安某和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2011-8-30 10:15 - asda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