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着名环境法学家吕忠梅建议,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该着力解决现有问题,从立法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体现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应有的地位,实现建设生态文明的功能。 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调整范围。 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并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环境功能区划等制度方面予以完善。改变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是“污染防治法”的现状。 针对目前存在的环境保护法实施问题,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完善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扩大到政府开发策略、完善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度,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 二是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制度。按照标准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三同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收费、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治理义务等规定。 三是完善环境司法保障措施。着力解决支持补强环境行政、支持被害人诉讼的问题,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事救济的程序制度和证据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与途径、申诉与诉讼权。 四是完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措施。按照统一监管原则,赋予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权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完善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察、限期治理等制度。 一些做法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已经规定,或者在执法与司法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经验,但存在不完善、不统一、甚至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应予以统一和完善。 一是规定排污许可、生态补偿制度,将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环境诉讼领域以司法鉴定为主、专家证人为辅的证据制度。 二是统一规定限期治理制度,改变各单行法规定不一致的现状。 三是落实公众环境权益保障措施,明确政府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以及不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与救济措施。 四是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明确环境标准体系的内容,规定编制与通过的法律程序,确定对违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的法律后果及制裁。 五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环境保护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大气污染控制区域管理等环境区域管理之间的关系,确定跨行政区域环境管理的方式、程序和法律效力,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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