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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难,难于执法

2012-3-12 10: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29 | 评论: 1 | 来自: 中国环境
摘要:“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吕忠梅表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虽然逐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污染环境罪”已经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将要建立,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备,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以立法为重点,转向立法与法律实施并重的时代。”“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提出建议,开展环境法律实施专项调查。

  据吕忠梅介绍,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也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管理等60多部环境或有关环境的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约200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00余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目前存在着一些困境:一方面,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数量较多;另一方面,这些矛盾纠纷真正进入行政或司法解决机制和渠道的实际上很少。”

  吕忠梅举例说明,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表明,截至2008年底,涉及环境的来信数量已达8万封左右,来访数量约7万批,这说明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重大污染事故罪的刑事案件11件、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9件、一审环保行政案件1601件,共计3121件。如此巨大的反差,值得深思。

  “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吕忠梅表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虽然逐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污染环境罪”已经确立(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入罪门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将要建立,等等。

  虽然这些制度将极大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但是仍需要细化,需要配套制度。例如,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如何建立可操作性的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立法、司法乃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重道远。

  更为重要的是,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我们的环境、预防和化解涉及环境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环境法治寄予厚望,环境法治也确实应该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从而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为完善环境治理和案件处理法律法规,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吕忠梅建议由立法机关牵头,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环境执法和司法专项调研。li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开展对环境执法司法情况的专门调研;二是开展环境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制定的专门调研;三是为探索环境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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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xy 2012-3-14 08:59
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重大污染事故罪的刑事案件11件、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509件、一审环保行政案件1601件,共计3121件。---要2009, 2010, 2011年的数字, 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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